(2015)金磐执民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袁金成与胡财潮、王瑞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磐执民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袁金成。被执行人胡财潮。被执行人王瑞芬。申请执行人袁金成与被执行人胡财潮、王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金磐玉商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财潮、王瑞芬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磐执民字第12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福清审 判 员 马其六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