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范增长与范付印、范树坤、高会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增长,范付印,范树坤,高会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752号原告:范增长。委托代理人:刘景波,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付印。被告:范树坤。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会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增长诉被告范付印、范树坤、高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增长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增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范增长负担。审 判 长 许贵山审 判 员 王章永人民陪审员 刘 申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