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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行监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莉、冯汝济因诉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规划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申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莉,冯汝济,四川省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刘江,文传辉,刘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川行监字第88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莉,汉族,1940年5月14日出生。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汝济,男,汉族,1935年2月10日。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营山县建设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黎荣,局长。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江,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文传辉,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刘传坤,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马莉、冯汝济因诉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规划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在本院复查过程中,经做解释、协调工作,申诉人马莉、冯汝济表示愿服判息诉,于2015年2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诉人马莉、冯汝济在本案复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莉、冯汝济撤回申诉。审 判 长  梁咏蜀代理审判员  葛 庆代理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卓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