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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成山非法占用农用地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山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成山,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农民,小学文化,住涡阳县公吉寺镇新街行政村大张庄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4年12月1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4)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晓梅,被告人张成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今,被告人张成山在其担任法人代表的涡阳县承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非法占用涡阳县花沟镇张老家和公吉寺镇狄庄村农用地12.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建设厂房、生产设施和铺设水泥地面等,造成基本农田的大量毁坏,数量达8.43亩。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成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成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说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玉杰、张建辉、张俊兰、狄永成、狄万生、狄永良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成山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成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良义审判员  刘 影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