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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恢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葛朝永、许云英等与肖一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朝永,许云英,纪翠红,葛丽丽,葛聪聪,肖一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恢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葛朝永,无业。申请执行人许云英,无业。申请执行人纪翠红,无业。申请执行人葛丽丽,无业。申请执行人葛聪聪,无业。被执行人肖一小,无业。申请执行人葛朝永、许云英、纪翠红、葛丽丽、葛聪聪与被执行人肖一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普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4万元,申请人葛朝永、许云英、纪翠红、葛丽丽、葛聪聪自愿放弃差额部分及利息,并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宫志友审判员  韩太功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