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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二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泌阳县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泌阳县郭集镇人民政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泌阳县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泌阳县郭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全生。委托代理人郭宏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郭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培明。委托代理人赵保群。上诉人泌阳县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宏芳,被上诉人泌阳县郭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保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泌阳县郭集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请求判决解除其与上诉人泌阳县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未作出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郑志宏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