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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郭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604号罪犯郭铁。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2月4日作出(2002)桂市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振华、曲云芝、韩玲、贾雨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2002)桂刑复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被告人郭铁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04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9月1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4月、2010年8月、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郭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铁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9.7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罪犯郭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永吉县司法局口前司法所、永吉县口前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振华、曲云芝、韩玲、贾雨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