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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庆峰与代金超、靳显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峰,代金超,靳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峰,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代金超,难,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靳显玲,女,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张庆峰与被执行人代金超、靳显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纯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