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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武桂保与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桂保,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武桂保,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姚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关闭补偿款计人民币8695.42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成城审 判 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孙连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