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甲坤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甲坤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36号罪犯刘甲坤,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资兴市交通局院内。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资法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甲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8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甲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甲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甲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