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詹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全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晚,被告人詹某某通过“弟哥”(在逃)在湛江市赤坎北桥路196医院附近购买了约10克冰毒。为了以贩养吸,被告人詹某某于2014年9月3日17时许,约黄某某到湛江市麻章区中英假日酒店大门前进行毒品交易,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和现金人民币100元。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缴获疑似毒品进行毒品定性分析,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85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主动交待在其入住的湛江市麻章区中英假日酒店8808房空调下的档板处还藏匿着另一包可疑毒品。根据被告人詹某某的交待,公安干警在被告人詹某某所述位置搜出另一包毒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疑似毒品进行毒品定性分析,可疑毒品净重8.65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的毒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调取证据通知及清单、证人黄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及证言、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詹某某和证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的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5克,情节严重;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供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另外藏匿毒品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毒品应予销毁;扣押被告人詹某某用于贩毒的手机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5克,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扣押被告人詹某某用于贩毒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景忠审 判 员 黄耀进人民陪审员 林会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