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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李继刚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存超男,生于1963年10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继刚男,生于1976年12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胡静女,生于1976年11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系李继刚之妻)。被执行人李继忠男,生于1962年4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更友男,生于1967年12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继刚、胡静、李继忠、刘更友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58.02元,案件受理费572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54330.02元及逾期利息。2014年12月15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11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均无大额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致本案暂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秋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