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刑初字第00059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对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作出的(2015)太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书,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结果部分中“判处有期徒二年”更正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朋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