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刑初字第00059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对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作出的(2015)太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书,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结果部分中“判处有期徒二年”更正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朋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