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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蒲长宝与被执行人林彬、东港市丹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长宝,林彬,东港市丹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蒲长宝。被执行人林彬。被执行人东港市丹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丰翰。申请执行人蒲长宝与被执行人林彬、东港市丹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林彬、丹东市东海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蒲长宝劳动报酬13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