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牟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振广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广,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广,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李振广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到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审判员  李海涛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玉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