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文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文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裁判文书审批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692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汤沸,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亚超、沈肖容,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文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文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692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汤沸,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亚超、沈肖容,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文建,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秀水苑枫桂阁11幢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文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戴伟章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陈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