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经宇与上海浦城绿地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经宇,上海浦城绿地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经宇。委托代理人严凤兴。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城绿地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建新。委托代理人范本闻,上海章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经宇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经宇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凤兴、陈文龙,被上诉人上海浦城绿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城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本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1年12月16日,上海黄新绿地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新生态公司)作为甲方、李经宇作为乙方签订《关于在黄兴公园浣纱湖放鱼垂钓项目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垂钓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于2001年6月1日开园对社会公众开放以来,乙方已在公园清水长廊湖边观鱼池及大湖内先后投放日本名贵纯种大小锦鲤十三万余条,……乙方仍考虑每年追加投放10万余元,在荷花池内放养日本锦鲤,……甲方注意到乙方已在黄兴公园的投资给公园添景增色,现就乙方将在浣纱湖投放家养鱼,供游客休闲垂钓,开发黄兴公园新的游园项目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二、甲方同意乙方(只此一家)每年在浣纱湖内投放10万元鱼(约3万斤鱼的数量)并在事先告知甲方有利于环保鱼类种群的数量和品种,乙方如要追加投资需得到甲方同意。……五、……乙方可在走马塘旁砌8个锦鲤观赏池及一间活动房(工作室)每个观赏池的尺寸为2.5M×3M。活动房的造型和周边的景观要协调,面积为2.5M×6M。乙方的观赏鱼不论是失窃还是因自然原因遭受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如遇公园因防洪等需要拆除上述设施的,乙方应无条件拆除,甲方不作赔偿。……九、考虑到乙方年投资较大,回报较少,因此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个‘和路雪’冷饮小卖亭,同时第一年酌收管理费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第二年起甲方向乙方收取2万元管理费,以后每年定比递增10%,乙方应于每年5月1日前将当年的管理费一次支付给甲方。……十一、乙方在浣纱湖投鱼后,产权归乙方所有。协议终止后,在保护水环境的前提下乙方以拉网清鱼的办法收回其所有权。十二、本协议有效期十年(自签约之日算起)。有效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约权”等等。该份协议履行期间,李经宇于浣纱湖西面搭建木屋、工棚各一。浦城公司和李经宇确认,现黄兴公园浣纱湖中的观赏鱼、食用鱼均系李经宇放养,归李经宇所有。2004年3月1日,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联合向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黄兴公园的建设单位上海黄兴绿地设施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黄兴绿地公司)、黄新生态公司发出杨国资办(2004)24号《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关于黄兴公园账面成本划转的通知》,内容有:“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58)精神,黄兴公园资产产权从上海黄兴绿地设施建设发展公司划转至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黄兴公园权属变更时,其账面成本也应一并划转”等。2005年7月1日,城投公司向浦城公司发出杨城投(2005)307号《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黄兴公园经营管理等事项的批复》,同意该公司从即日起接手黄兴公园的管理、养护和经营。审理中,浦城公司和李经宇确认,自该时起《垂钓协议》由浦城公司和李经宇继续履行,其中甲方权利、义务由浦城公司继受,李经宇向浦城公司支付管理费直至2011年12月15日协议期满。2010年6月8日,李经宇向浦城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黄兴公园垂钓区承包人李经宇在2001年12月与黄兴公园签订垂钓项目协议书,协议中黄兴公园提供一台‘和路雪’冰柜使用,待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约时,无条件归还‘和路雪’冰柜。如有遗失按1,500元赔偿”。2011年10月31日,浦城公司向李经宇发出《合约到期通知》,内容为:“根据您与上海黄兴绿地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黄兴公园)于2001年12月16日签订的黄兴公园浣纱湖放鱼垂钓的协议书的约定,合作协议书将于今年(2011年)12月15日自然终止,请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与我司(上海浦城绿地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同年11月1日,李经宇签收。2012年起,黄兴公园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同年3月,李经宇收到浦城公司发出的《关于黄兴公园售货点商品统一零售价函》一份。同年8月27日,浦城公司在黄兴公园张贴《告示》一份,内容为:“黄兴公园垂钓项目合同已于2011年12月30日到期,由于原合作方就新合约的商业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合作自然终止。即日起公园垂钓项目将停止一切经营事项。请广大游客朋友们相互转告,并于9月3日前与原合作方解决会员卡等未了事宜,以免造成损失。公园在完成交接手续后,将继续引进新的合作单位,重新开放垂钓项目,有意者可与公园市场部联系”。另查明:2009年5月,城投公司更名为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公司)。2013年4月11日,黄新生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05年应上级部门要求,我司将涉及《黄兴公园》而对外签署的一切合同中我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上海浦城绿地管理有限公司,其中与李经宇签订的《黄兴公园钓鱼塘承包合同》也在其中”等。浦城公司认为,2011年《垂钓协议》到期,浦城公司与李经宇经多次协商仍无法就继续合作取得一致意见,浦城公司长年亏损,也无力接受李经宇关于将浣纱湖中的鱼作价200万元归浦城公司的提议。两年多来,李经宇也未按合同约定拉网清鱼。目前浣纱湖水质已轻富营养化,黄兴公司已列入老公园改造计划,浦城公司拟清淤改善水质,暂停河塘对外发包。浦城公司数次要求停止经营垂钓项目、拉网清鱼、将垂钓场地、小卖亭返还浦城公司,均遭拒绝。2012年7月、8月,李经宇仍出售钓鱼卡。浦城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经宇在一个月内拆除搭建在黄兴公园浣纱湖西面的小木屋及工棚,清理捕捞出浣纱湖中包括锦鲤鱼在内的所有鱼;2、李经宇归还浦城公司标识有“和路雪”字样的三洋科龙SD-298冰柜一只,按现状返还即可,不论好坏;3、李经宇应支付浦城公司搭建小木屋及工棚的场地费、经营垂钓项目的管理费及冰柜使用费,按每天100元标准,自2011年12月16日起计算101天,计10,100元。原审认为:李经宇与黄新生态公司签订的《垂钓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份合同签订后,黄兴公园所有权经行政划拨归属城投集团公司,该公司指定浦城公司经营、管理,黄新生态公司遂退出,合同甲方权利义务转由浦城公司承继,李经宇对此并无异议。庭审中,浦城公司、李经宇确认双方系《垂钓协议》相对方,双方也实际履行至合同期届满。依照合同约定,李经宇享有优先续约权,浦城公司、李经宇也进行过磋商,但终因合同年限等因素未能就黄兴公园相关场地使用、项目经营订立新的合同。鉴于李经宇依《垂钓协议》取得的使用黄兴公园场地、池塘并经营的权利终止,其为行使合同权利而获准搭建于浣纱湖边的木屋、工棚应予拆除,也应当按照《垂钓协议》约定捕捞清理出浣纱湖中的垂钓食用鱼。李经宇养殖于黄兴公园浣纱湖中包括锦鲤鱼在内的所有鱼类,所有权均归属李经宇。黄兴公园河塘使用也系无偿,浦城公司、李经宇未就相关事宜订立合同,现浦城公司行使黄兴公园管理人职权,要求李经宇清理垂钓鱼类时一并捕捞出属其所有的浣纱湖中所有的鱼类,于法不悖,可以支持。考虑浣纱湖水体较大、鱼类品种较多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李经宇自觉履行期限,给予六个月时间进行清理捕捞。李经宇捕捞清理放养于黄兴公园浣纱湖中的观赏鱼、食用鱼时,应当注意水环境保护,浦城公司也应予积极配合。李经宇自认至2012年5月时仍愿意按照《垂钓协议》向浦城公司支付2012年全年管理费。《垂钓协议》到期后,李经宇也继续经营合同项下相关项目,根据其钓鱼卡发放记录,可以认定李经宇实际正常经营至2012年8月。李经宇于《垂钓协议》届满后使用黄兴公园场地、经营盈利性项目,应当支付合理对价,浦城公司相关管理费主张尚属合理,可予支持。浦城公司要求李经宇返还标识有“和路雪”字样的三洋科龙SD-298冰柜一只,李经宇无异议,予准许。据此,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经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拆除搭建在黄兴公园浣纱湖西面的木屋、工棚;二、李经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黄兴公园浣纱湖内属其所有的观赏鱼、食用鱼捕捞清理完毕;三、李经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浦城公司标识有“和路雪”字样的三洋科龙SD-298冰柜一只;四、李经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浦城公司管理费10,100元。李经宇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由李经宇负担。判决后,李经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浦城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多处违约行为,导致李经宇现在无法“拉网清鱼”。为增加黄兴公园观赏景点、改善浣纱湖的水质,李经宇按照园方的要求在荷花池中放养锦鲤鱼,在浣纱湖中放养食用鱼。浦城公司为饲养黑天鹅,擅自将荷花池中的锦鲤鱼全部放入大湖中。大湖面积有100多亩,湖中还有4、5个小岛,水下排设过烟火装置,导致李经宇无法“拉网清鱼”。李经宇在协议期间多次口头申请砌锦鲤鱼观赏池,但因浦城公司管理人员更换频繁,始终未获同意,导致李经宇一直无法将锦鲤鱼销售处理。浦城公司承诺给李经宇的“和路雪”冷饮小卖亭,李经宇仅使用2个月就被收回。后浦城公司仅向李经宇提供了一个“和路雪”冰柜,而李经宇按年支付了全部的小卖亭管理费,浦城公司侵犯了李经宇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垂钓协议》到期时的履约条件较签约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审判决李经宇按原约定“拉网清鱼”对李经宇有失公平。现阶段“拉网清鱼”捕捞成本高,难度大,成功率低,绝大部分锦鲤鱼因无法成功捕捞而继续留在大湖中,捕捞上来的锦鲤鱼由于没有合适的存放场地及销售渠道而死亡,会给李经宇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浦城公司答辩称:1、李经宇以浦城公司违约为由主张无法按约“拉网清鱼”,不能成立。《垂钓协议》签订之前,李经宇已经在公园清水长廊湖边观鱼池及大湖内投放了锦鲤鱼。之后,荷花池中的锦鲤鱼流入大湖是由于李经宇安装在荷花池和大湖间的隔网破损所致,并非浦城公司所为。浦城公司饲养黑天鹅主要在岸上进行,荷花池所在水域仅为黑天鹅游泳戏水的场所,浦城公司从未以饲养黑天鹅为由要求李经宇将荷花池中的锦鲤鱼放入大湖。浦城公司自接管公园至今,没有收到过李经宇要求砌观赏池的书面请求,李经宇主张园方不同意其要求,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浦城公司虽然没有向李经宇提供冷饮小卖亭,但向李经宇提供了一个“和路雪”冰柜,李经宇在协议履行期间也没有就此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浦城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协议到期时的履约条件与签约时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李经宇应当按约“拉网清鱼”,归还场地。2、《垂钓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浦城公司多次与李经宇洽谈续约问题,但双方因合作期限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现黄兴公园已经列入老公园改造计划,浣纱湖的水质也列入改造项目,双方已不可能再行续约。《垂钓协议》到期至今,李经宇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捕捞其投放的鱼类,李经宇提出的损失系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与浦城公司无关。浦城公司属于长期亏损企业,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义务按照李经宇的要求将李经宇的鱼买下来,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的《垂钓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李经宇和浦城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经宇主张因浦城公司违约,履约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现无法按约“拉网清鱼”,而浦城公司予以否认。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根据《垂钓协议》的记载,李经宇在签订该协议之前,已经将十三万余条大小锦鲤鱼投放至公园清水长廊湖边观鱼池及大湖内,李经宇还考虑每年追加投入10万余元在荷花池内放养锦鲤鱼,力争使黄兴公园成为上海最美的锦鲤鱼观赏点。上述内容说明李经宇投放锦鲤鱼的地点包括公园清水长廊湖边观鱼池、大湖及荷花池,其中向荷花池投放的锦鲤鱼数量较多,而非李经宇所称锦鲤鱼只投放在荷花池中。李经宇主张浦城公司为饲养黑天鹅,擅自将荷花池中的锦鲤鱼全部放入大湖中构成违约,浦城公司予以否认,李经宇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因李经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本院对李经宇的该项主张难以采信。李经宇主张浦城公司未按承诺同意其砌锦鲤鱼观赏池也构成违约一节,同样因为李经宇未能提供其提出申请遭到协议相对方拒绝的相关证据,而难以认定。关于浦城公司约定向李经宇提供的“和路雪”冷饮小卖亭变成了“和路雪”冰柜一节,因没有证据证明李经宇就此向浦城公司提出了异议,且李经宇已经付清了全部的管理费用,故可以认定协议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变更了相应约定。综上所述,李经宇主张浦城公司违约的依据不足,本院难以认定。《垂钓协议》到期时,李经宇在浣纱湖中投放的锦鲤鱼和食用鱼较该协议签订时会有所增加,对此,李经宇应当能够预见。除此之外,李经宇主张《垂钓协议》到期时的履约条件较签约时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李经宇无法按原约定“拉网清鱼”,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难以采信。原审法院判决李经宇按约“拉网清鱼”,并无不当。《垂钓协议》约定协议到期后李经宇以“拉网清鱼”的方式收回其投放鱼的所有权,故李经宇在签约时应当对协议到期后因“拉网清鱼”而产生一定的损失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协议到期后因捕捞困难可能造成的损失。现没有证据表明李经宇在协议履行期间及到期后,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损失,故李经宇要求浦城公司购买其投放的鱼以减少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考虑到李经宇“拉网清鱼”的具体困难,适当延长了李经宇的履行期限,并要求浦城公司予以配合,所作判决也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元,由上诉人李经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志红代理审判员 杨喆明代理审判员 陶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秋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