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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159-1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学院社区。委托代理人王利,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亚,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尚某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