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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茹锦洲与钟宝恩、原审被告茹应挺、茹应泽、袁转好、茹汝球、茹建锋、江门市蓬江区永联纸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茹锦洲,钟宝恩,茹应挺,茹应泽,袁转好,茹汝球,茹建锋,江门市蓬江区永联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监字第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茹锦洲,男,汉族,1955年1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宝恩,女,汉族,1937年10月12日出生。原审被告:茹应挺,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原审被告:茹应泽,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原审被告:袁转好,女,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原审被告:茹汝球,男,汉族,1950年9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茹建锋,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永联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艳红。原审上诉人茹锦洲与原审被上诉人钟宝恩、原审被告茹应挺、茹应泽、袁转好、茹汝球、茹建锋、江门市蓬江区永联纸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江中法民一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叶柳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