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汪玲珍与张玉宏、沈慧冬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玲珍,张玉宏,沈慧冬,张晶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412号原告汪玲珍。被告张玉宏。被告沈慧冬。被告张晶磊。原告汪玲珍与被告张玉宏、沈慧冬、张晶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韵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玲珍,被告张玉宏(兼被告张晶磊特别委托代理人)、沈慧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玲珍诉称:被告安装的防盗门朝外开,紧挨原告卫生间窗户,阻挡了原告卫生间正常采光。故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拆除违章搭建的防盗门、恢复原状。被告张玉宏、沈慧冬、张晶磊辩称:被告于14年之前就已安装了系争防盗门,现产生纠纷是因排水管问题引发。被告承认防盗门开进开出时会遮住原告卫生间的窗,的确会影响些采光,但是只是几秒钟的事情。现在被告已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拆除了系争防盗门。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中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三被告系本市中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家防盗门向外开,遮挡原告家卫生间窗户。审理中,被告方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拆除了系争防盗门。上述事实,有产权凭证、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物业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家防盗门向外开,遮挡原告家卫生间窗户,对原告方的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审理中,被告方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拆除了系争防盗门,但原告的起诉在该拆除行为之前,故原告的诉请,依法仍应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宏、沈慧冬、张晶磊应拆除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防盗门(已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张玉宏、沈慧冬、张晶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