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执字第0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孙学仁与张世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仁,张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045-2号申请执行人孙学仁被执行人张世华申请执行人孙学仁与被执行人张世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668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担执行费2402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张世华在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收入170000元(江心安置房项目款)。协助执行义务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同意由法院直接扣划该款)。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世华的工程款收入(江心安置房项目款)170000元已存于协助执行义务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此款系孙知武以马鞍山市龙河建安公司承建江心安置房项目款),用于支付被执行人张世华所欠申请执行人孙学仁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