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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莉与安绪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莉生,安绪泉,褚兴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朱莉生于1973年4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安绪泉男,生于1962年5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褚兴美女,生于1968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住住济南市长清区(系安绪泉之妻)。申请执行人朱莉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绪泉、褚兴美给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4155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31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23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家居住,且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安绪泉工资账户。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进一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2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秋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