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杨秀花,杨兰珍,陈文芳,南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09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负责人:胡宗权,行长。被申请人:杨秀花,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申请人:杨兰珍,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申请人:陈文芳,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申请人:南吉,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秀花、杨兰珍、陈文芳、南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鄂浠水民初字第016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五万元,应承担诉讼费为1100元,执行费为65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浠水民初字第01630号判决书中关于被告杨秀花、杨兰珍、陈文芳、南吉应承担义务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哲审判员 胡海军审判员 熊化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