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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光达、许洪太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达,许洪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赵光达。申请执行人许洪太。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光达与被执行人许洪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李明祥执行员  刘长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