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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黄健与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黄健,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黄国华,系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施红兵。原告黄健与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健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华、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健诉称: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室内装饰业务,我和工友盛昌胜受雇于该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3月,受被告指派,我与工友盛昌胜共同完成了白鹤家园99栋202室、白鹤家园77栋306室、杨东小区41栋104室装饰的木工工作,工资分别为10000元、8500元、4500元,累计拖欠我和工友盛昌胜工资23000元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黄健工资115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红兵在庭审中辩称:欠黄健和盛昌胜累计工资23000元属实,实际欠黄健木工工资为11500元。经审理查明: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事室内装饰业务。黄健和工友盛昌胜受雇于该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3月,黄健与工友盛昌胜共同完成白鹤家园99栋202室、白鹤家园77栋306室、杨东小区41栋104室装饰的木工工作,工资分别为10000元、8500元、45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铜郊劳仲不字(2014)第86号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黄健在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黄健劳动报酬,现黄健要求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11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黄健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黄健工资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凤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