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傅惠兰、楼巧芳与楼巧芳、傅伟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傅惠兰。委托代理人:朱鹏忠。被告:楼巧芳。被告:傅伟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杨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惠兰与被告楼巧芳、傅伟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惠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书记员 傅灵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