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钦锋与吕景丽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钦锋,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景丽,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钦锋因与被申请人吕景丽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钦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