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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甜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甜,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甜,男,19岁,1995年10月1日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俊,男,23岁,1991年8月12日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抓获,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娟、苗丽梅,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甜犯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王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法庭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甜,被告人王俊及其辩护人王娟、苗丽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田甜伙同孙涛(在逃)在本市大明宫遗址公园内考古探索中心附近,看到被害人唐某某(2002年11月2日出生)在该处骑自行车玩,田甜以被害人唐某某看了他一眼为借口,拦住被害人,后提出借用被害人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遭到拒绝后,田甜以要殴打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将自行车借给孙涛骑走,后自己亦趁机逃离。逃离现场后,田甜与孙涛在本市火车站将该车以400元卖给他人,赃款消费。2、2014年7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田甜在本市新城区二马路小学附近马路边,看到被害人刘某甲(2002年9月28日出生)、刘校徽(2002年8月30日出生)骑自行车玩,田甜以被害人刘校徽骑车撞了自己为由,拦住被害人,并以自己有刀,如被害人不听话,就用刀捅等进行威胁,以为了防止刘校徽逃跑为由,让刘校徽将其小米1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0元)抵押给他,并让刘某甲将其捷安特ATX777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借给他用用。后趁机骑车逃离现场,将手机与自行车变卖,赃款消费。3、2014年8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田甜在本市大明宫遗址公园金水桥附近,看到被害人刘某乙(2000年2月7日出生)、刘某(2000年10月24日出生)骑自行车玩,便持刀拦住二人,谎称二被害人在学校打了其兄弟,二被害人否认后,田甜以打电话问其兄弟为由,要去刘某乙的HTC801E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0元)假装打电话,后又称其兄弟未带手机,让二被害人和自己去找其兄弟,自己骑着刘某的捷安特山地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98元)在前边走,二被害人跟在后面,途中骑车逃离,后将手机与自行车变卖,赃款消费。4、2014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田甜伙同段练(因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在本市大明宫遗址公园内电影院附近,看到被害人王某某(2002年1月26日出生)、程瑞杰(2002年8月14日出生)二人骑自行车玩,因程瑞杰曾帮田甜卖过烟,田甜给过其10元钱报酬,田甜与段练便以此为由拦住二被害人,让程瑞杰还钱,后又威胁称不要钱,殴打二被害人一顿即可。后趁二被害人接电话之机,将王某某的美利达伯爵M3山地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0元)、程瑞杰的美利达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0元)骑走,逃离后到本市火车站,田甜将正在上班的被告人王俊叫出,欲将其手中的美利达山地自行车卖给被告人王俊,王俊明知是赃物,仍以200余元的价格收购了该车;另一辆车被田甜卖给他人,赃款全部消费。破案后,从被告人王俊处追回美利达山地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田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田甜、王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亦不作辩解。被告人王俊的辩护人辩称:王俊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田甜伙同孙涛(在逃)在本市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内,看到被害人唐某某(2002年11月2日出生)骑自行车玩,田甜便以唐某某看了他一眼为由,拦住唐某某,提出借用其白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使用。遭到拒绝后,田甜又进行语言威胁,迫使唐某某将自行车交给孙涛骑走。逃离现场后,田甜与孙涛在本市火车站将该车以400元销赃,赃款挥霍。该宗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唐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7月23日20时许,他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骑自行车玩,一个染着金黄色头发的男孩(经辨认,系被告人田甜)威胁要打他,另一个黑头发的男孩问他借手机,他没有给。田甜要骑他的自行车,他不同意,但是田甜威胁要打他,他只好同意。黑头发的男孩推着自行车,田甜说在前面小树那里藏了把刀,让他一起去取,走了几步,他发现自行车不见了,田甜也跑了,他赶紧给他母亲打电话,她母亲就报警了。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8月31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新城区太华路黑森林网吧将被告人田甜抓获。田甜对其2014年7月23日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3、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证明,唐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田甜系对其实施抢劫行为的人。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田甜指认出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二马路小学南北的小路椅子旁就是其2014年7月23日作案的地点。5、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证明,被抢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6、被告人田甜的供述,2014年7月23日20时许,他和孙涛看见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二马路小学南北的路边长凳上坐着一个男孩,他们发现那个男孩骑的自行车比较新。他上前问那个男孩为啥看他,并威胁要打那个男孩,那个男孩很害怕,他便提出要借自行车,那个男孩不同意,他又威胁要打那个男孩,并让孙涛把车子骑走,他骗男孩和他一起等,然后就借机跑了。自行车卖了400元钱,他自己全部花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2014年7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田甜在本市新城区二马路小学附近马路边,见被害人刘校徽(2002年8月30日出生)、刘某甲(2002年9月28日出生)骑自行车玩,便以刘校徽骑车撞了自己为由,拦住刘校徽,并以语言威胁要求解决此事,后又以骑车去找其家人为由,要走刘某甲捷安特ATX777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一辆;并称要将刘校徽黑色小米1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0元)作抵押,后逃离现场,将手机与自行车销赃,赃款挥霍。该宗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校徽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7月30日19时30分许,他和刘某甲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骑自行车玩,有个男的(经辨认,系被告人田甜)非说他把自己的伤口撞裂了,威胁说再不想办法解决就用刀捅他。他只好按照田甜说的做,把他的手机给了田甜,田甜还把刘某甲的自行车骑走了,他们就找家长报警了。2、被害人刘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7月30日19时30分许,他和同学刘校徽各自骑着自行车,从二马路小学东边一直往北骑,他骑到坡下的时候发现刘校徽不见了,他就原路返回,看见刘校徽和一个男的(经辨认,系被告人田甜)在路西边坐着,田甜捂着肚子说刘校徽骑车撞破了自己身上的伤口,先是要求去医院看病,最后又坐在地上说肚子疼,并威胁说自己身上带刀了,不听话就用刀捅他们,还威胁再不解决事情就把刘校徽撂翻。田甜说要骑自行车回家找人,并让刘校徽把手机作抵押,他们只能按照田甜说的做,他和刘校徽分别把自行车和手机给了田甜。他们等了十几分钟也不见田甜回来,然后就找家长报警了。3、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证明,刘校徽、刘某甲均辨认出被告人田甜系对其实施抢劫行为的人。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田甜指认出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二马路北边500米处就是其2014年7月30日作案的地点。5、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证明,小米1S手机价值人民币640元、捷安特ATX777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6、被告人田甜的供述,2014年7月30日19时30分许,他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二马路小学南路上看见一个男孩(刘校徽)骑的自行车比较新,他就假装在刘校徽前面跑步,然后猛一停,自行车就撞在他腿上。他吓唬刘校徽说他的伤口被撞裂了,这时又来了一个男孩(刘某甲),他以用刀捅相威胁,他看出两个男孩害怕了,就向刘校徽要手机作抵押,向刘某甲借用自行车,并两人在原地等待,他骑着自行车朝自强路方向跑了。手机和自行车都卖了,卖的钱都花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2014年8月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田甜在本市大明宫遗址公园金水桥附近,见被害人刘某乙(2000年2月7日出生)与刘某(2000年10月24日出生)骑着自行车,便拦住二被害人,以刘某打了别人,要打电话确认为借口,强行拿走刘某乙的HTC801E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0元)1部。后以去找被刘某打伤的人为由,骑着刘某的捷安特山地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98元)逃离。后将手机与自行车变卖,赃款挥霍。该宗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8月9日14时40分许,他和刘某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骑自行车玩,有个小伙子(经辨认,系被告人田甜)手拿一把水果刀,非说刘某打了人,还要借用他的手机打电话确认,他不想把手机给田甜,但田甜拿刀威胁他,他只好把手机给了田甜。田甜又将刘某的自行车骑走,说是去找被刘某打伤的人,然后就骑车跑了。他和刘某就报警了。2、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8月9日14时40分许,他和同学刘某乙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玩,有个小伙子(经辨认,系被告人田甜)手拿一把刀,非说他打了人,并将刘某乙的电话拿走,称要打电话确认,电话没有打通,田甜又要借用他的自行车,称去找那个被他打伤的人,然后着自骑车朝童家巷方向跑了。他和刘某乙就报警了。3、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证明,刘某乙、刘某均辨认出被告人田甜系对其实施抢劫行为的人。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田甜指认出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金水桥处就是其2014年8月9日作案的地点。5、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证明,HTC手机价值人民币1560元、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98元。6、被告人田甜的供述,2014年8月9日15时许,他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金水桥附近看见两个小孩(刘某乙和刘某)骑着自行车,刘某乙手中还拿着一部手机。他便以刘某打了人为借口,称要打电话确认,借了刘某乙的手机假装打电话,后掏出黄色带弹簧的裁纸刀吓唬二人,刘某乙和刘某害怕了,他便将刘某的自行车要来,骑车跑了。手机和自行车都卖了,卖的钱全部花光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四)2014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田甜伙同段练(因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在本市大明宫遗址公园内电影院附近,见被害人王某某(2002年1月26日出生)、程瑞杰(2002年8月14日出生)骑着自行车。田甜与段练便上前拦住二被害人,以程瑞杰拿了田甜的钱并让还钱为由,后对二被害人语言威胁、恐吓。趁王某某接电话之机,将王某某的美利达伯爵M3山地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0元)、程瑞杰的美利达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0元)骑走,逃离到本市火车站,田甜将美利达伯爵M3山地自行车卖给被告人王俊。王俊明知是赃物,仍以200余元的价格收购了该车;另一辆车被田甜卖给他人,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从被告人王俊处追回美利达伯爵M3山地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段练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程瑞杰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该宗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8月28日20时许,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内电影院附近,他和程瑞杰被两个小伙子(经辨认,系被告人田甜及段练)拦住,两人非要让程瑞杰还十元钱,他给了田甜十元钱,田甜既不要钱又不让他和程瑞杰走,还威胁说要弄死程瑞杰。这时,他手机响了,他正在接电话的时候,田甜和段练把他和程瑞杰的自行车骑跑了,他们就报警了。2、被害人程瑞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8月28日20时许,他和王某某在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内骑自行车,到电影院附近,他和王某某被两个小伙子(经辨认,系被告人田甜及段练)拦住,两人非要让他还十元钱,王某某给了田甜十元钱,田甜不要,还不让他俩走,田甜和段练威胁说要弄死他。之后把他和王某某的自行车骑跑了,他们就报警了。3、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日20时许,在被告人田甜指认下,民警将被告人王俊抓获。4、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某某、程瑞杰辨认出被告人田甜、同案犯段练系对其实施抢劫行为的人。5、被告人田甜、同案犯段练均辨认出王俊就是2014年8月28日购买自行车的人。6、被告人王俊辨认出田甜就是2014年8月28日向其推销自行车的人。7、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笔录、照片及扣押、发还清单证明,2014年9月2日10时许,民警在王俊租住的本市北三环北辰村第六社区16号楼3单元501室房间,将王俊2014年8月28日从被告人田甜处购买的赃物美利达伯爵M3山地车予以提取,并对提取车辆依法予以扣押,破案后,美利达伯爵M3山地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王某某。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领条证实,2014年11月1日,段练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程瑞杰人民币1300元。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田甜及段练均指认出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客服中心后的公厕前就是其2014年8月28日作案的地点。10、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证明,美利达伯爵M3山地车价值人民币1830元、美利达山地车价值人民币1260元。11、同案犯段练供述,2014年8月28日20时许,他和田甜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内电影院附近看到两个小男孩(王某某和程瑞杰)在骑自行车。田甜上前拦住二人,让程瑞杰还十元钱,程瑞杰说自己没有带那么多钱,王某某便掏出十元钱给田甜,田甜没拿钱,问二人借自行车,二人不同意。田甜便抓住程瑞杰的脖子威胁,程瑞杰喊人了,他就把手指关节捏的啪啪响,两个小孩就害怕了。这时,王某某电话响了,他和田甜就乘机把自行车骑跑了。他俩骑到火车站,田甜叫来了一个男的,他听见这个男的问田甜车从哪弄来的,田甜说是从大明宫弄来的,并提醒这个男的不要把车骑到大明宫附近。田甜把其中一辆车以200元卖给王俊,田甜给了他100元。12、被告人王俊的供述,2014年8月28日20时许,他正在火车站东八角厅商店上班,田甜来找他,问他要不要自行车,他看到城墙下有两辆自行车,其中一辆自行车上还坐着一个男孩。他以200元钱买了其中一辆自行车。13、被告人田甜的供述,2014年8月28日20时许,他和段练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看见两个小孩(王某某和程瑞杰)在骑自行车。段练拉着程瑞杰的衣领,他让程瑞杰还十元钱,程瑞杰说自己只有五元钱,王某某拿出了十元钱,他又以利息为由纠缠,不让二人走。他拉着程瑞杰的衣领,段练把手关节捏的啪啪响,威胁要打二人,王某某和程瑞杰害怕了。这时,王某某的家人打电话问王某某在哪儿,他和段练就赶紧骑上自行车跑了。他们骑到火车站广场,他找到王俊,问王俊要不要自行车,王俊看上其中一辆比较新的自行车,并给了他200元钱,他给了段练100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甜所犯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王俊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甜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俊,具有立功情节,又能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俊的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俊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的辩称理由成立,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田甜、王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实际执行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二、被告人王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田甜未退赔之赃款人民币六千四百九十八元,继续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唐某某、刘校徽、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四、被告人田甜非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继续追缴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宝霞代理审判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