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县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健与毛瑞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毛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县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70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毛瑞军,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毛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毛瑞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毛瑞军于2015年2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毛瑞军当庭向申请执行人王健支付案款400元,余款12000元,由被执行人毛瑞军从2015年3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健支付案款4000元,至2015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王健自愿放弃对逾期利息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健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伊县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爱杰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代理审判员 斯江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