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董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原告董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杨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但被告曾在原告怀孕3个月及日后,殴打原告三次,原告报警过一次。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已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1、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被告一直深爱原告;2、原、被告结婚以来,仅是偶尔吵架,但从没有发生家暴现象;被告曾因酒后意识不清,加上长期的生理及心理压力得不到释放,偶有过激行为,为此被告感到十分抱歉,对自己的失态行为郑重道歉;且被告为弥补过失做出了很多努力。3、婚生女现在尚且年幼,离婚会对其身心造成伤害,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有和好的愿望,也认为双方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故被告恳请法院能给双方一个缓解矛盾的机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谈恋爱,于200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杨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原告现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以辩称理由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谈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好好珍惜彼此对感情的付出。况且,原、被告之间本无不可调和的矛盾,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方式。现双方婚生女尚且年幼,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父母双方的关爱,离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彼此的缘分,珍惜家庭的完整,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