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调确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佐群、牟海堂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佐群,牟海堂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调确字第64号申请人:贺佐群,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人:牟海堂,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贺佐群、牟海堂关于裁定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贺佐群、牟海堂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11月9日经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张家边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牟海堂与申请人贺佐群双方一致确认由申请人牟海堂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贺佐群1500元作为贺佐群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并向贺佐群赔礼道歉;二、申请人贺佐群、牟海堂一致确认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此了结本次人身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