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4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常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霞,常泽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4225号原告王淑霞,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常泽安,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霞与被告常泽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淑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淑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