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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4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常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霞,常泽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4225号原告王淑霞,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常泽安,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霞与被告常泽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淑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淑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