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孟文涛与韩洪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文涛,韩洪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42-2号申请人孟文涛,居民。被申请人韩洪军,成年,系肇事车辆鲁H×××××号车车主。本院于2015年*月**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42-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韩洪军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韩洪军所有的鲁H×××××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