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辽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凤海与被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凤海,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辽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景凤海。被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凤海与被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经济损失9,393.6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合计9,663.60元,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王 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