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忠平与柴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平,柴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67号原告:王忠平,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柴舰,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平诉被告柴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忠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平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