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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浮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朱余茂与吴梓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余茂,吴梓超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浮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朱余茂,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委托代理人:曾粉兰,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伟殷,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梓超,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委托代理人:吴伟耿,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静,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余茂诉被告吴梓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余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元,由原告朱余茂负担。审判员  叶鑫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妙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