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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第0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世平与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平,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第00133-2号原告:李世平,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祥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贵民二初第0013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李世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9万元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小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