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高拥军与刘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拥军,刘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高拥军,又名高拥拥,男,汉族,无业,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刘粉连,女,汉族,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委托代理人高在斌,男,汉族,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拥军与被告刘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拥军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