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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冯雅芬与宁波鼎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雅芬,宁波鼎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冯雅芬。被执行人:宁波鼎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清涛。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805号冯雅芬与宁波鼎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鼎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雅芬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宁波鼎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尚需向申请执行人冯雅芬支付执行款10万元,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