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永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亮,陶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亮,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陶永刚,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6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永刚的银行存款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