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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永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亮,陶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亮,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陶永刚,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6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永刚的银行存款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