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吴秀丽与邢庆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68号原告:吴某,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郭峰,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邢某,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强,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