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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蔡盈诈骗罪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蔡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李日清,院长。被执行人蔡盈。关于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蔡盈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盈应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银行、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蔡盈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202号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