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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临海市商务局与罗培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某局,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57号原告:临海市某局。法定代表人:洪昌强。委托代理人:潘炳灼。委托代理人:金虹。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某局与被告罗**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临海市某局负担。审 判 员  冯 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