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临海市商务局与罗培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某局,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57号原告:临海市某局。法定代表人:洪昌强。委托代理人:潘炳灼。委托代理人:金虹。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某局与被告罗**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临海市某局负担。审 判 员 冯 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