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赧某某与刀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赧某某,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赧某某,女,傣族。被执行人刀某某,男,傣族。关于赧某某与刀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隆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赧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度扶养费24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被执行人刀某某自动履行2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赧某某与刀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刀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隆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松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