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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赧某某与刀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赧某某,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赧某某,女,傣族。被执行人刀某某,男,傣族。关于赧某某与刀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隆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赧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度扶养费24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被执行人刀某某自动履行2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赧某某与刀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刀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隆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松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