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娜申请执行陈柯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陈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17号申请人李娜。被执行人陈柯安。李娜申请执行陈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调解书,标的30000元,我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柯安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案件款3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