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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安徽国贸联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贸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天和园3幢,组织机构代码06080629-2,法定代表人:何传友,董事长。被执行人: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刘圩镇潼南村,法定代表人:曹媛媛被执行人: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媛媛被执行人:高秀丽。被执行人:曹媛媛。被执行人:曹晓芳。被执行人:曹晓天。被执行人:曹海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高秀丽、曹媛媛、曹晓芳、曹晓天、曹海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在泗县刘圩镇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县刘圩镇街北南虹棉业商住1#、2#、3#、4#楼房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