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翠翠与被告郑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翠,郑建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张翠翠,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张家沟村。被告郑建军,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杜家圪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翠与被告郑建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翠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翠翠负担150元。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