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寿平,黄秀珠,林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张寿平,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秀珠,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初,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关于张寿平申请执行黄秀珠、林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411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秀珠、林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411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