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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浙江省临安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临安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辩护人余玉豹,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秋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余玉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从临安市於潜镇出发沿高后线返回太湖源镇上阳村。0时13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途经高后线41km+300m(於潜镇光明村)路段时,与行人吴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吴某被抛出路面跌入水沟中。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时30分许返回事故现场并于2时04分许拨打120、110报警。交警接报警后赶赴现场处理,发现被害人吴某已死亡,且被告人刘某甲有饮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刘某甲带至於潜人民医院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后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送检,经杭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经临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经该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家属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丁某、曹某、俞某、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季某、邱某的证言,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临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临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光盘及视频资料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接警单、120受理单、移动通信通话详单、收条、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吴某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吴某家属谅解,有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罪轻情节:1、本案虽然定性为逃逸事故,但被告人刘某甲在驶离现场后返回施救和报警,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甲在现场配合交警调查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虽然其未将驶离现场的行为说清楚,不构成自首,但是其自动投案的情节也系从轻处罚的情节;3、被告人刘某甲家庭非常困难,案发后其家属已尽力进行赔偿,并愿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4、被告人刘某甲系偶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对被告人刘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佳人民陪审员  俞金华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