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汤宝翠与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宝翠,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汤宝翠,汉族。被告: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宝翠诉被告滁州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宝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宝翠负担。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